羊城晚報記者 凌越 通訊膠原蛋白員 陳亮 周超
  暑期又至,兒童溺水事件頻頻發生。兒童溺水究竟是誰的過錯?從化法院近幾年的案例mSATA顯示,如水庫已設立安全警示標誌等,則表示相關管理單位已儘管理、警示義務,否則一旦有兒童溺亡將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例1】
  水庫設新竹房屋安全警示不擔責
  13歲的阿婷從小就是一個乖乖女,從不讓家長操心。學校舉行散學典禮當天,阿婷聽說十多名同學約好典禮後好房網去水庫玩水,炎熱的天氣讓阿婷也產生了去水邊玩玩的想法。散學典禮後,阿婷和十多名同學並沒有直接回家,而是來到了5公裡外的水庫。不想越玩越興奮的阿婷漸漸遠離了同學,也遠離了淺灘並最終溺水身亡。阿婷溺水後,悲痛欲絕的阿婷父母將阿婷就讀的學校,負責水庫管理的當地鎮政府及供水公司告上了法庭。
  從化法院審理後認為,學校散學典禮結束後,學生應放假回家,學校對學生放假(學)後的行為沒有管理責任,且阿婷家屬未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明知學生要到涉案水庫游泳而沒有及時制止及通知家長,以及對學生的安全教育不足,因此學校對本案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事發地距離學校數公里,周圍是山林,作為水庫,不能苛求其實行封閉管理,阻止外人進入。在水庫路口和褐藻糖膠四周已設立安全警示標誌的情況下,相關管理單位已儘管理、警示義務,有關損害後果不應由供水有限公司和鎮人民政府承擔。
  【案例2】
  家長未監護擔主要責任
  12歲的阿裕和14歲的阿菁是兩姐妹,某日,兩姐妹到其姑丈家,途經從化市呂田鎮塘田村古田河時,兩人下河游泳,因河流急速,形成漩渦,致使兩人溺水死亡。兩名死者家屬認為某水峽公司在該河道開挖建設,收窄河道,致使河道水流加急,形成漩渦,存在安全隱患。且既無設置明顯標誌,亦未採取任何安全防範措施,導致事故發生。於是以經濟涉及某水峽公司負有管理過失為由向法院起訴成訟。
  案件經審理後,法院認為阿裕、阿菁為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家長忙於生計未盡到照顧、保護和管理的監護職責,對子女的死亡後果應承擔主要責任,為此法院酌定家長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80%的責任。而某水峽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對相關河道進行了部分改造,將河水改向,因主河槽改造形成的深水坑成為潛在的危險區域,歇業後未對河道恢複原貌。該河道周圍並無護欄及其他障礙設施,也無明顯警示標誌,作為河道的原經營者未盡到相應的、有效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兩人的死亡存在過錯,承擔本案賠償金額20%的責任。
  凌越、陳亮、周超  (原標題:兒童溺亡 誰來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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