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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2月27日電 國家工商總局26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就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涉及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4部規章的修改進行說明。
  此次規章修改主要涉及六方面內容:一是取消企業法人註冊資金最低限額的規定。根據《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規定,刪除了《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二是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和個體工商戶年度驗照制度修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公示辦法由總局另行制定。
  三是取消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限制性規定。按照《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關於簡化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由地方政府具體規定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的要求。
  四是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在《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增加“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內容。
  五是明確實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取代企業法人登記公告。
  六是減少對企業自治事項的行政干預,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原標題:工商總局:取消企業法人註冊資金最低限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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